關于做好專家保密工作的通知(2002) |
時間:2018-08-08 15:20:01 來源: 作者: |
勘設注化字 [2002]2號 各專家組成員單位: 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籌)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分別在合肥、上海召開了專家組工作會議。專家組的工作目前已進入了樣題設計階段,即將轉入試題設計和復習資料編制工作階段。根據人事部、國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人辦法[1992]1號文)和注冊工程師全國管委會關于保密工作要求,現就做好保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專家已向管委會提交了保密責任書,務請各單位監督和保障專家在從事注冊工作時,嚴格執行人辦法[1992]1號文的要求,保守秘密,規范行為。 2.盡可能給專家創造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條件,如辦公室、文件柜等。 3.根據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參加考試試題編制的專家不得從事任何形式與注冊化工工程師有關的考試輔導、培訓、講課等活動。請貴單位予以協助。 懇請各單位各級領導大力支持,加強保密的保障措施,以保證不發生失泄密問題,使建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制度得以順利開展。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冊化工工程師專家保密責任書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籌)
2002年1月30日 附件: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保密工作責任書 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 我參加的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命題、審題工作,是一項嚴肅而又責任重大的任務。遵守有關國家法規,是每個命題、審題工作人員應盡的義務。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保密局聯合簽發的《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人辦發〖1992〗1號),我自愿遵守下述保密規則,承擔保密義務: 1.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在啟用前的試題、試卷(包括備用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屬于國家絕密級事項;試卷啟用前的命題計劃、命題細目表、組卷細目表屬于國家機密級事項,本人均負有保密義務。 2. 不在公共場所或局外人在場的地方,談論有關試題和答案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輔導、培訓、通信、寫稿、接待等)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試題和答案。 3. 在保密時限(從命題工作開始到考試結束后有關試題由管委會公布為止)內,若泄露國家秘密,將承擔法律責任。 義務承擔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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