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規[2014]231號文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范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和要求,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制修訂工作補充規定》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訂、修改等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的行業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器、核工業、電子等。 第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工業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應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監理、驗收等技術和管理要求; (二)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安全、衛生、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信息等技術規范和相關要求; (三)工程建設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等基礎性要求; (四)工程建設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第五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的編寫應是完整的條,當特殊需要時,也可為完整的款;強制性條文應采用黑體字標志。 第六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七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管理,科技司具體負責計劃編制、標準批準發布以及綜合協調與監督指導工作,規劃司具體負責標準項目計劃建議,標準起草、審查、報批、出版、復審、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應充分發揮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的作用。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九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體現質量、安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軍民融合等要求; (二)適應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 (三)根據行業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和協調配套; (四)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在申報標準計劃項目時,按輕重緩急,優先考慮產業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 第十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發展的需要,統一部署編制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計劃。 (二)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就有關單位提出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后,形成立項建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規劃司按程序對標準項目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相關司局意見后報科技司。 (三)科技司對申報的標準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標準立項計劃建議書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主頁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四)公示期滿后,科技司對公示意見進行綜合匯總反饋至規劃司,針對反饋的意見,規劃司組織有關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進行解釋說明。 (五)科技司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標準項目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列入標準項目庫??萍妓窘y一下達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一條 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在提出立項建議時需落實每項標準的主編單位。主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含安裝)、監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與該標準項目相關的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問題; (三)具備承擔標準編制的人員、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十二條 標準立項建議主要包括: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附表1);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附表2)。標準項目建議書應填寫完整準確,闡述標準項目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解決的主要問題、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情況,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系、有關的知識產權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在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應由標準主編單位或技術組織及時提出申請,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附表3),上報規劃司審查,規劃司審查通過后送科技司批準。對于重大標準項目或涉及面廣的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科技司按相關標準立項程序辦理。未經科技司批準調整的標準計劃,按原計劃執行。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結合《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的相關要求編制。 第十五條 標準主編單位要做好標準制定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知識產權處置、產業化推進、應用推廣的統籌協調等工作。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要做好所轄行業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管理工作,做好標準意見征求和技術審查等工作,把好技術審查關,確保標準質量。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階段可以按準備、起草和征求意見等環節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準主編單位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開展籌備工作,成立標準編制組,草擬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劃及編制組成員分工等內容; (二)籌備工作完成后,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委托標準主編單位主持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其內容包括:宣布編制組成員、學習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文件、討論通過編制工作大綱和會議紀要; (三)編制組根據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測試驗證工作,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和測試驗證報告; (四)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標準主編單位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的內容全面負責; (五)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編制組提出的征求意見稿和條文說明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行業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是否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是否準確反映生產、建設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是否有可靠的依據,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編制組內是否取得一致意見;標準的編寫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六)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將審核后的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并在相關網站及媒體上公示。必要時,可以采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征求意見。標準主編單位對反饋的意見應做認真分析和匯總,形成《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表4); (七)編制組在分析研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最終形成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 第十七條 標準審查包括提交送審文件、召開審查會等階段,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向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提交送審文件。送審文件包括:送審函、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編制說明、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4.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說明; 5.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6.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7.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8.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9.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10.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11.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二)標準送審稿由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組織組織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或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采用會議審查。 采用會議審查的標準,應寫出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會議概況、對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的審查結論、對標準送審稿的評價、審查會確定的修改意見等。標準化技術組織組織審查的標準,會議紀要應附參加標準審查會委員名單(附表5);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的標準,會議紀要應附參加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附表6)。 采用函審的標準,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表7),并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附表8)。 (三)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后,標準主編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及時完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報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標準主編單位按標準立項計劃完成標準編制后,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后,每季度的第二個月末之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提出報批申請; (二)規劃司對各行業報送來的報批標準進行匯總和審查,主要審查標準報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等,征求相關司局意見,審查合格的報批材料,規劃司于每季度末之前統一函報科技司; (三)科技司按程序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材料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主頁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四)公示期滿后,科技司對公示意見進行匯總反饋,規劃司組織有關行業提出處理建議; (五)對于程序符合規定、材料符合要求、公示意見已妥善處理的標準報批項目,科技司集中辦理相關的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標準報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報送函;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申報單(附表9); (三)報批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附表10)和報批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計劃來源、技術歸口單位、主要起草單位等一覽表(附表11); (四)國際國外標準與行業標準主要技術差異對照表(附表12); (五)涉及專利的標準要有專利所有權人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附表13); (六)標準報批稿(包括電子版); (七)標準編制說明(詳細內容見第十七條第一款); (八)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表4); (九)采用會議審查,提交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參加標準審查會委員名單(附表5)或參加標準審查會專家名單(附表6);采用函審的,提交《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表7)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附表8); (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二十條 標準主編單位、技術組織、技術歸口單位等應按要求準備有關報批材料,并在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申報單等材料中闡述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對比情況,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系、有關專利等情況。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第五章 標準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一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并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章 標準出版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出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商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后,選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出版機構出版。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出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 第七章 標準復審 第二十四條 標準實施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復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更新換代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不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或開展國際貿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修訂并批準發布的; (四)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后需要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第二十五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根據有關單位提出的復審建議,擬定復審工作年度計劃建議,并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復審計劃匯總表(附表14),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下達標準復審計劃。 第二十六條 復審形式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參加復審人員應當包括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代表、標準主要編制人員和熟悉該標準的有關專家。 第二十七條 標準復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3種情況。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附表15)。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復審后,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提出復審報告(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附表16、17、18),并將以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標準復審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后,批準公布。 第八章 標準修訂、修改 第三十條 標準執行過程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計劃或補充計劃。 第三十一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修改: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改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抵觸; (四)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對現行的標準作局部補充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修改,由標準的主編單位或相關單位提出標準修改內容;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形成審查紀要(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附表19),并將以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批準公布工程建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業標準制定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附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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