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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8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時間:2018-08-06 16:44:06  來源:  作者: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合法性審查、決定、公布、解釋、備案和清理評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標準化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家標準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委與國家質檢總局或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以下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ㄒ唬﹪覙藴?;
                   ?。ǘ┰霓D發國務院和上級部門的文件;
                   ?。ㄈ﹫笏蜕霞壍恼埵净驁蟾?;
                   ?。ㄋ模﹥炔抗ぷ鞴芾砦募?;
                   ?。ㄎ澹┤耸氯蚊鉀Q定;
                   ?。┢渌簧婕皹藴驶芾硐鄬θ藱嗬土x務的文件。
                    第五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ㄒ唬┬姓S可事項;
                   ?。ǘ┬姓幜P事項;
                   ?。ㄈ┬姓娭拼胧?;
                   ?。ㄋ模┬姓召M事項;
                   ?。ㄎ澹┢渌麘斢煞?、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事項。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影響標準化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相對人的義務。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以國家標準委公告的形式發布。各部室不得發布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范性文件的標題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根據國家標準委的總體工作部署和實際需要,各部室認為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結合本部室的職責,于每年1月5日前提出本年度的規范性文件立項申請。
                    第九條 辦公室對各部室提出的規范性文件立項申請匯總研究后,擬定國家標準委年度規范性文件工作計劃,于1月15日前報請委務會審議,批準后印發執行。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而又必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辦公室商有關部室并報委務會批準后,可作為補充計劃執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由相關部室負責起草,辦公室應當參與起草工作并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協調。
                    各部室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聯合起草的,應確定一個牽頭部室。
                    第十二條 起草部室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必要時,經分管委領導同意,可以將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對外公布,征求意見。對于重要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室應當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四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起草部室應當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
                    國務院其他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室應當進行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十五條 對于影響國際貿易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室應依據WTO相關規定在草案階段進行通報,并對WTO其他成員的評議意見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部室應填寫《規范性文件送審單》,并將送審單和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送辦公室審查。
                    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制度及措施、起草過程、協調情況、主要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相關材料包括匯總的意見、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
                    提交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部室負責人簽署;委內聯合起草的,應當由部室負責人聯合簽署。涉及其他相關部室的,應當經過會簽。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中發現合法性以外的其它問題的,也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提交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起草部室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補充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辦公室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填寫《國家標準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單》:
                   ?。ㄒ唬┓戏尚姓ㄒ幰幷录氨疽幎ǖ?,填寫同意意見;
                   ?。ǘ┎环戏尚姓ㄒ幰幷录氨疽幎ǖ?,填寫不同意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決定、公布、備案與解釋
                    第二十條 經辦公室審查同意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室報委務會審議。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部室作說明。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委領導簽發。
                    第二十一條 經審議通過的,由起草部室以國家標準委公告的發文形式將規范性文件草案會簽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后,報請委主任簽發。發文程序按照國家標準委公文管理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標準委網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涉及國家安全以及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起草部室應當于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該規范性文件文本(紙質及電子文本)以及起草說明各兩份、《國家標準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單》及處理意見、其他相關材料送辦公室,由辦公室一并存檔。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應在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該規范性文件文本(紙質及電子文本各一份)報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備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
                    第二十六條 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的,由該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室提出意見,經辦公室會簽后按公文辦理程序辦理。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六章 清理評估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清理評估,由辦公室負責組織。當規范性文件的依據修改、廢止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評估。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清理評估由起草部室負責,聯合起草的由牽頭部室負責。與國務院其它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評估,由參與起草的牽頭部室負責。
                    第二十九條 起草部室應每年對其起草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評估,并形成有效、已廢止或者擬廢止的清理評估意見。擬廢止的應當注明理由,已廢止的應當注明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文號。
                    第三十條 辦公室對起草部室提出的清理評估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起草部室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在提交委務會審議的清理評估結果中予以注明。
                    辦公室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將審查后的清理評估結果報請委務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通過審議的清理評估結果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由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前一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清理結果每年以國家質檢總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標準委起草規章草案的程序,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報送本年度的規章立項申請。具體組織、協調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三條 國家標準委內部工作管理文件的制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標準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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