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4 1.24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2006】221號)2006.9.4 |
時間:2018-08-06 15:50:02 來源: 作者: |
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標[2006]22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人防辦,各有關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管理,規范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工作,不斷提高工程建設標準的質量和技術水平,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工作,不斷提高工程建設標準的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復審。經備案的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復審,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復審是指對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技術水平、指標參數等內容進行復查和審議,以確認其繼續有效、廢止或予以修訂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一般在標準實施后五年進行一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復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產品更新換代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不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或開展國際貿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修訂并批準發布的。 四、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后需要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一般由標準主編單位或有關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按《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申請表》(附件一)的要求報請標準批準部門同意后開展。 第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工作應當由標準批準部門負責組織。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復審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復審工作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復審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將標準復審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為復審工作的開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工作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標準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擬定復審工作年度計劃、組織方案,年度計劃包括標準名稱及編號、主編單位、進度要求等; 二、主編單位或組織單位擬定復審工作實施方案,按要求完成復審工作,并填寫《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審議意見表》(附件二),報標準批準部門; 三、標準批準部門對工程建設標準復審審議意見進行審核,確定標準的復審意見。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可以采取會審、函審或網上審議方式。參加復審人員應當包括標準的管理機構代表、主要編制人員和熟悉該標準的有關專家。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的審議意見應當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部分技術內容不再適用、與上級標準重復或矛盾、不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等,應當建議修訂或局部修訂。 二、全部技術內容不再適用、與上級標準重復或矛盾、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等,應當建議廢止。 三、技術內容仍然適用且可與其他工程建設標準合并的,應當建議合并。 四、技術內容仍然適用的標準,應當建議繼續有效。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的結果應當由標準批準部門確認。對確認為繼續有效或廢止的,應當由標準批準部門公告;對確認為修訂或合并的,應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由標準批準部門納入工程建設標準的修訂計劃。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復審公告應當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對確認繼續有效或廢止的工程建設標準公告,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條 經復審確認繼續有效的工程建設標準,再版時應在該標準的封面和扉頁上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標記。 第十二條 經確認廢止的工程建設標準,其廢止生效時間由標準批準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
|
[!--temp.p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