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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4 13:26:34  來源: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5號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亞慶

                  2020年8月12日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程序,提高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發布、復審等制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重點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的,支持聯合制定行業標準。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行業標準制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家組等單位和組織(以下統稱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所屬領域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復審、修訂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以下統稱初審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行業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應當書面說明制定或者修訂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評估。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圍繞有關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研究,對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需要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項目。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立項建議、評估意見和初審意見進行研究,制定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制定并公布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行業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二條標準化技術組織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中需要對項目作合并、撤銷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向對應初審機構提出,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第三章起草和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行業標準起草的組織工作,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形成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第十四條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由標準化技術組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和研究,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五條標準化技術組織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形式。對經濟技術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準,應當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的,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結論和參加會議人員情況等。函審的,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組織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形成函審結論。

                    第十六條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的,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3/4。

                    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技術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外的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的,一般應當組織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

                    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單位成員應當回避。參加投票專家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技術審查通過。

                    第十八條行業標準送審稿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完善,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根據審查結論修改后,再次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行業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批材料應當就行業標準是否涉及專利以及相應處理意見作出說明。

                  第四章批準和發布

                    第十九條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報批稿予以批準,編號并公告發布。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行業標準的出版和備案,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五章復審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業標準復審計劃。

                    第二十四條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根據復審計劃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提出復審結論建議,形成復審材料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業標準復審結論建議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復審結論建議為廢止的,應當對廢止的理由重點說明。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復審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發布復審結論。

                    第二十六條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再次出版時,應當在封面上標明復審信息。

                    對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行業標準,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及時組織修訂。進行少量修改能夠符合當前科技水平、適應產業發展需求、滿足行業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式樣和內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公布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20-08-13來源: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2020年8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5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標準化工作是實現工業轉型升級、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產業發展壯大、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抓手。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以來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不斷完善行業標準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行業標準制定的新要求,需制定《辦法》進一步明確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職責,細化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和要求。

                  問:《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制定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一是對現有行業標準制定工作進行總結和梳理,聽取專家意見,研究形成《辦法(草稿)》;二是書面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召開相關行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業機構等單位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四是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辦法(草案)》。

                    2020年7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8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辦法》?!掇k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明確《辦法》適用于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發布、復審等制定活動。為了確保標準制定質量,建立各方參與機制,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行業標準制定管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相關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起草、技術審查、復審、修訂等具體工作,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機構承擔行業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二是確定行業標準制定原則和重點。行業標準制定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制定行業標準,重點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制定。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的,支持聯合制定行業標準。

                  三是規定標準立項程序。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標準化技術組織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評估提出評估意見,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對評估意見進行初審,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立項建議、評估意見和初審意見研究形成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評審后,制定并公布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四是細化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要求。標準化技術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行業標準起草,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結合社會公眾意見形成送審稿,報送標準化技術組織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兩種。標準起草工作組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形成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

                  五是完善批準和發布要求。為了確保審查質量,《辦法》對行業標準報批稿設定了兩層審查: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或者標準化專業機構初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處理完畢的行業標準報批稿予以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行業標準出版和備案,推動行業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

                  六是規范復審和修訂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制定行業標準復審計劃。標準化技術組織根據復審計劃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提出復審結論建議。復審結論建議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公告發布復審結論。

                  行業標準立項工作流程

                  程序 階段 主體 依據 結論
                  1 申請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組織、公民
                  政策、法規、標準、技術、經驗 立項建議
                  2 評估 標準化技術組織 立項建議 評估意見
                  3 初審 行業協會(聯合會)
                  標準化專業機構
                  立項建議、評估意見 初審意見
                  4 匯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立項建議、評估意見和初審意見 制修訂草案
                  5 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制修訂草案(征求意見30天) 收集意見
                  6 評審 工業和信息化部
                  (組織專家評審)
                  立項建議和評估、初審、社會意見 評審意見
                  7 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評審意見 制修訂計劃

                  行業標準編制工作流程
                   
                  程序 階段 主體 工作內容 成果
                  1 組織 標準化技術組織 下達的制修訂計劃 成立起草組
                  2 起草 標準起草組 起草標準編制大綱、分工協作、匯編等 征求意見稿
                  3 征求 標準化技術組織 征求意見稿審查、廣泛征求意見30天、組織審查送審稿 送審稿
                  4 送審 標準化技術組織 進行技術審查(會審或函審) 報批稿
                  送審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進行技術審查(需要15人專家,有3/4投票,需2/3通過) 報批稿
                  5 報批 行業協會(聯合會)
                  標準化專業機構
                  對報批稿進行初審 報批稿
                  報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組織專家評審)
                  對報批稿進行終審 發布稿
                  6 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廣泛征求意見30天 征集意見
                  7 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文發布 公告
                  8 出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行文發布、備案和印刷 標準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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